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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2 14: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城管执法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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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威海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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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5    

 

威海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推进威海市城市管理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  违法建设“黑名单”管理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和应用共享。

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黑名单” 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报送,指导各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称各区市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黑名单”的采集等工作。

  1.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六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下发《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未按期自行拆除的,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章 列管与解除

第七条  实施违法建设“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采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基本情况、违建位置及相关图片资料、执行情况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区市城管执法局对拟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送达《违法建设“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1)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各区市城管执法局可予以采纳。

(三)信息上报。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每月5日前,将列入“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建设“黑名单”信息提交表》(附件2)及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城管执法局。

(四)信息发布。市城管执法局每月15日前将市、区违法建设“黑名单”汇总提交至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简称市信用中心),由市信用中心通过新闻发布会、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可通过城管系统网站、公示栏、报纸、广播等对外公布

(五)信用修复。被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管理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前已自行整改,且当事人提出移出申请的,由提请其列入 “黑名单”的单位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填写《违法建设“黑名单”信息移出提交表》(附件3),由市城管执法局报市信用中心予以移出,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对已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章  联合惩戒

 第八条  对被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一)提请市信用中心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联合惩戒。

(二)在城管系统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其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在城管系统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或延续等事项时,对其审批材料进行从严审查。 (四)在城管系统评先推优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予以“一票否决”。

第九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2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3年,并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条  各区市城管执法局严格按照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进行履职,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对应纳入“黑名单”管理而未纳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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